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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李**、张**、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张**、陈*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陈*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左右邻居,原告因房屋破旧将顶盖拆除翻修时遭到三被告及其亲属的阻挠,导致原告至今未能翻修。2014年6月,原告向平**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决,以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经原告申请,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故请求三被告停止阻止原告翻修旧房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张**辩称,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驳回。2014年8月,平舆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生效后,不存在纠纷。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原告的房屋系危房,不存在经济损失。房屋现在无法使用,不应当有损失。

被告陈*辩称,被告未阻挠原告建房,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就相同事实、相同标的、相同当事人进行二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评估报告不客观,不真实,侵权行为导致的应当是直接损失,现在房屋在翻建中,无法使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系邻居,原告在平舆县铁塔路西段北侧购买有房屋,并于2012年11月1日办理房权证。2012年4月,原告将房屋屋顶进行撤除,准备将房屋改建,往上继续接建房屋。原告因此事与三被告发生纠纷,2014年6月,原告以三被告阻止其翻建房屋为由,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翻建房屋没有根据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为由,驳回其起诉。2015年3月20日,原告以翻建房屋上盖申请办理行政许可。2015年3月25日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庭审中向三被告询问原告仅对房屋上盖进行翻建,而不往上接建,三被告是否准许。三被告均表示不同意,除非原告翻建留够滴水。

2015年6月3日,驻马店中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房屋如果进行出租的租金进行评估:2012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陈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票据、房权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理由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拥有房权证,该房屋归原告使用。原告对自家房屋屋顶进行翻建,三被告没有合法理由进行阻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三被告停止阻止原告翻修旧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请求的损失系如果房屋出租的租金损失,该损失系间接损失,并且房屋即使翻建,能否获得租金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原告请求经济损失4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三被告李**、张**、陈*不得阻止原告李**对房屋屋顶进行翻建;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张**负担100元,被告陈*负担100元,原告李**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0889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住平舆县。

  • 被告李**,男,汉族,住平舆县。

  • 被告张**,女,汉族,住平舆县。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彭国富,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 被告陈*,男,汉族,住平舆县。

  • 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庆功

  • 审判员蔡清霞

  • 代理审判员王少华

  • 书记员王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