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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申请执行孙**等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代连营、孙**、冯**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执字第172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吕**,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办事处。

  • 被执行人代连营,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

  • 被执行人孙**,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

  • 被执行人冯**,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霍刚

  • 审判员冯国勇

  • 审判员刘晓

  • 书记员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