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代连营、孙**、冯**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吕**,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办事处。
被执行人代连营,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
被执行人孙**,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
被执行人冯**,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霍刚
审判员冯国勇
审判员刘晓
书记员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