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麻*甲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麻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被告麻*甲,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琳
审判员张涛
人民陪审员虎伍豪
书记员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