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麻小华诉被告麻**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诉被告麻*甲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1245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麻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 被告麻*甲,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姚琳

  • 审判员张涛

  • 人民陪审员虎伍豪

  • 书记员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