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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毛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1368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 被告王*甲,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姚琳

  • 审判员张涛

  • 陪审员虎伍豪

  • 书记员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