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陶**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执行人陶**,男,汉族,住平舆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霍刚
审判员冯国勇
审判员刘晓
书记员麻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