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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诉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平舆县县城四面钟楼下的面朝西从南数第二间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一年,租金为每年9000元,被告在所租房内经营鸡蛋生意。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承租房屋,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腾出占用的门面房并交付给原告;2、要求被告从2014年4月2日起到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之日止每月支付房屋使用费7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平舆县县城四面钟楼下的面朝西,从南边数第二间的门面房出租给被告张**,并签订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自2013年4月1至2014年4月1日止;该房屋年租金为9000元;合同期满后,租赁合同即终止,届时被告需退还房屋给原告,原被告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拒不交付承租房屋并继续使用至今,也没有支付2014年4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赁费。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出租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后返还所租赁的房屋。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与被告张**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为1年,租赁合同到2014年4月1日届满。并约定了合同期满后,被告需退还房屋。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赁的房屋,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合同届满后,被告张**使用房屋至今,没有支付房屋租赁费,原告请求被告张**从2014年4月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每年9000元的计算方式每月支付750元至其交还房屋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腾出占用的门面房并交付给原告中国联**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

二、被告张**按每月750元向原告中国联**舆县分公司支付租金(从2014年4月2日起到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0739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联合**舆县分公司,地址:平舆县。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女,住平舆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清霞

  • 代理审判员王少华

  • 人民陪审员陈媛媛

  • 书记员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