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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中止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于2015年3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0105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汉族,住平舆县。

  • 被告张*,男,汉族,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毅

  • 书记员许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