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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于2015年3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原告李**诉被告李**、张**、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黄海平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申请执行孙**等一案终结裁定书
原告麻小华诉被告麻**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毛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州**限公司与被告刘**、刘**、刘**、侯**、桐柏**限公司为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段秀会与被上诉人段**、段**、段**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平舆县麒丰食品**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麻*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李**侵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原告郭浩诉被告郭**、郭*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男,汉族,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毅
书记员许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