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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舆县麒丰食品**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麻*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舆县麒丰食品**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麻*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120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平民初字第01203-1号
  •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平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麻魁,该公司负责人。

  • 被告麻*,男,汉族,住平舆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孟庆功

  • 审判员张爱华

  • 人民陪审员徐立新

  • 书记员王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