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平舆县麒丰食品**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麻*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120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平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魁,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麻*,男,汉族,住平舆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庆功
审判员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徐立新
书记员王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