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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因与丁**相邻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丁**相邻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南*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0402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黄**,被申请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7)南*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及桐柏县人民法院(2002)桐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23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丁**,男,回族,1948年7月15日生,住南阳市桐柏县.

  • 委托代理人丁广韬,男,回族,1978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 委托代理人黄秀亭,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丁**,男,回族,1945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 委托代理人方建玉,女,回族,1949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 委托代理人李率,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书海

  • 审判员李芳

  • 代理审判员吴春哲

  •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