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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与王**为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为侵权纠纷一案,2011年1月1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宛龙靳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1)南*一终字第22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向本院提起申诉,2013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3)南*申字第03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4年1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及委托代理人牛青山,被申请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刘*、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李**的申诉理由: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民事裁定,支持申请再审人李**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二审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诉请的是恢复原宅基地上的被拆除房屋,而不是宅基地。现有靳岗**事处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证明王**侵占我的房屋属实,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王**的答辩意见:一、二审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明了,请求维持。理由是:我建房是经过政府批准的,我建房时的土地上不存在李**的房屋。李**的丈夫病故后改嫁,并迁出户口,已经丧失了使用靳岗乡宅基地的资格。一、二审李**提交的靳岗**事处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从未告知答辩人,且该证据系孤证,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前提下不能作为证据定案。对方要求恢复的房屋的范围,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否则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李**在其前夫病故后再婚,并把户口迁出靳岗村一组。王**经村组规划并经许可建房一座,该房部分座落在李**原宅基地上。李**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屋是被王**拆毁,只提交了靳**办事处信访办理意见,该意见调查事实中写到李**反映其邻居王**侵占其老房屋问题属实,一、二审对此没有审理。一审仅以是相关部门处理意见,不具有证明力,却以其房屋被毁至今已超过20年,在程序上驳回李**的起诉,二审以李**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而维持一审裁定。一、二审均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应驳回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一、二审驳回李**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靳**办事处信访意见李**的房屋被王**侵占属实的结论,符合侵权案件要件,应当依法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1)南*一终字第222号民事裁定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靳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南阳**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再字第00003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56年,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

  • 委托代理人牛青山,男,生于1948年,汉族,住卧龙区。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王**),男,生于1955年,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薛江伟,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卫

  • 审判员李建新

  • 审判员王浩

  •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