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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王**为共有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王**为共有侵权纠纷一案,王*于2011年3月11日向西**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水井、楼梯共有,判令张**、王**恢复水井、楼梯原状,赔偿损失3000元,拆除大门院墙,赔偿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140000元。西**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1)西*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张**同时作为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并报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1)西*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南民一终字第656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海河路100号。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56年2月9日出生,西**心小学退休教师,住西峡县县城西环路。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王**),男,1957年年12月15日出生,无业,汉族,住西峡**坪居委会7组。

  • 委托代理人张秋兰,基本情况同被上诉人张秋兰。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正宽

  • 审判员梅安生

  • 审判员张艳霞

  •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