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房志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党万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志霖与被执行人党万扬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房志霖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房**,男。
委托代理人房华伟,男,系房志霖的父亲。
被执行人党万扬,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峥
代理审判员常诚
代理审判员党阳
书记员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