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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房志霖与被执行人党万扬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房志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党万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志霖与被执行人党万扬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房志霖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宛龙执字第00355-1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房**,男。

  • 委托代理人房华伟,男,系房志霖的父亲。

  • 被执行人党万扬,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峥

  • 代理审判员常诚

  • 代理审判员党阳

  • 书记员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