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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古官明、古官亮与被执行人周**、王**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古官明、古官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邵**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宛龙执字第00585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叶**,汉族。

  • 申请执行人古官明,汉族。

  • 申请执行人古官亮,汉族。

  • 被执行人周**,汉族。

  • 被执行人王**,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星

  • 审判员王磊

  • 审判员刘红根

  • 书记员王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