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古官明、古官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邵**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邵**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叶**,汉族。
申请执行人古官明,汉族。
申请执行人古官亮,汉族。
被执行人周**,汉族。
被执行人王**,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星
审判员王磊
审判员刘红根
书记员王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