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南阳**炭公司与被告金**、张**、杜**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炭公司与被告金**、张**、杜**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南阳**炭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炭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炭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99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阳**炭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吴*,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金**,男。

  • 被告张**,男。

  • 被告杜**,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崔炯

  • 书记员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