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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申请执行何春光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何春光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及判决书,户籍所在地址信阳**华胡同40号实际上是一个空挂号,根本没有40号,因而法院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春光也不可能收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黄**申请执行何春光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浉执字第402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黄**,男,汉族,住罗山县。

  • 被执行人何春光,男,汉族,住鸡公山车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仝允西

  • 审判员余静

  • 审判员刘心江

  • 书记员吕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