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何春光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及判决书,户籍所在地址信阳**华胡同40号实际上是一个空挂号,根本没有40号,因而法院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春光也不可能收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黄**申请执行何春光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黄**,男,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何春光,男,汉族,住鸡公山车站。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仝允西
审判员余静
审判员刘心江
书记员吕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