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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和吴*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声诉胡**和吴*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信浉民初字第11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汉族,59岁,住信阳市。

  • 被告胡**,女,汉族,39岁,住信阳市。

  • 被告吴*,男,汉族,55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艳

  • 审判员潘航宇

  •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