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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声诉胡**和吴*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告陶**、王**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富海国际旅游大厦项目建设指挥部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申请执行何春光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办事处三五八社区居委会、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湖东街道办事处、被告信阳市华**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与被告汪**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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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反诉被告)与被告孔*、王**(反诉原告)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好诉被告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男,汉族,59岁,住信阳市。
被告胡**,女,汉族,39岁,住信阳市。
被告吴*,男,汉族,55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艳
审判员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