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茗阳天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茗阳天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信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黎明
审判员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书记员孙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