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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诉付超春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朱**诉付超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43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男,汉族,6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 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汉族,42岁,住信阳市平桥区前进乡白高庙村11组582号。

  • 委托代理人魏正德,男,汉族,5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张李胡同74号4号楼。

  • 被告付超春,男,汉族,52岁,住信阳市浉河区。

  • 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艳

  • 审判员潘航宇

  •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 书记员孙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