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诉被告付孔*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请求内容不当,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付孔*,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艳
审判员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王保琴
书记员孙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