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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报社、信**报社与被告被告河南美**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报社、信**报社与被告被告河南美**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信**报社、信**报社于2014年12月18日提出裁定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信**报社、信阳晚报社以已与被告河南美**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信**报社、信阳晚报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50元,由原告信阳日报社、信阳晚报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信浉民初字第2101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信阳日报社。

  • 法定代表人钱长琨,社长。

  • 原告信阳晚报社。

  • 法定代表人赵**,总编辑。

  • 委托代理人徐留香,信阳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南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顾威

  • 书记员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