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报社、信**报社与被告被告河南美**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信**报社、信**报社于2014年12月18日提出裁定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信**报社、信阳晚报社以已与被告河南美**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信**报社、信阳晚报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50元,由原告信阳日报社、信阳晚报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信阳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钱长琨,社长。
原告信阳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徐留香,信阳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威
书记员何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