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万**、潘**诉万心志侵权纠纷一案中,万**、潘**于2014年12月11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潘**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万**(万**),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潘**,女,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万**,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玉虎
书记员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