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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潘**诉被告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万**、潘**诉万心志侵权纠纷一案中,万**、潘**于2014年12月11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潘**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信浉民初字第1823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万**(万**),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 原告潘**,女,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住址同上。

  • 被告万**,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玉虎

  • 书记员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