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丁**诉被告赵**、赵**、陈**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铁**、丁**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铁**、丁**以原、被告双方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铁**,男,回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
原告丁**,女,回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赵*中,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赵**父亲。
被告陈**,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母亲。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俊杰
书记员陈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