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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铁**、丁**与被告赵**、赵**、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丁**诉被告赵**、赵**、陈**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铁**、丁**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铁**、丁**以原、被告双方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铁**、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信浉民初字第1959号
  •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铁**,男,回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

  • 原告丁**,女,回族,住址同上。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女,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 被告赵*中,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赵**父亲。

  • 被告陈**,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母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崔俊杰

  • 书记员陈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