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浉河区湖**区居委会、信阳市**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浉河**社区居委会,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该居委会主任。
被告信阳市**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娜,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秀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俊杰
审判员顾威
人民陪审员翁林
书记员陈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