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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黄*诉被告陈某某、沈*侵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黄*诉被告陈某某、沈*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于开庭前撤回起诉。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军,被告陈某某、沈*的委托代理人丁中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08年6月25日,我和黄*某、沈*、陈某某签订了联竞卖土地协议书,我们四人联合竞买位于信阜公路以南,西25米至邓赵公路,北27米至信阜公公路,土地面积5911.38m2这块土地。约定邓赵公路向*该地块出让土地路东边长7米,宽12米是黄*购买,紧邻西长7米,宽12米是黄*某购买,再紧邻向西均为沈*、陈某某购买。2009年2月20日,经我们四人共同申请,获取了该地块面积6135.01m2的出让宗地界址图。2009年12月3日,获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现被告陈某某、沈*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的土地部分占有,开工建楼。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示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某、沈*停止侵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沈*辩称,该地块系沈*购买的,原告黄*丈夫沈先进受沈*委托代办手续,在办理手续中擅自将黄*的名字写在上面。原告黄*没有参与购买土地,也未出资。

原告黄*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竞买人沈*、陈某某、黄*、黄*某,2008年6月25日。

2、出让宗地界地图;权利人:黄*某、黄*、沈*、陈某某,宗地坐落:信阜公路南侧,占地面积6135.01m2,绘图日期:2009年2月20日。

3、规划建设用地平面图,产权人:沈*、陈某某、黄*、黄*某,规划面积6135.01m2,测绘日期:2009年4月13日。

4、淮滨县建设局地字第41152720090009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三杰**二限公司、沈*、陈某某、黄*、黄*某。日期2009年9月25日。

5、淮滨县国土资源局(2009)淮国土建字第03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名称:黄*某,陈某某、沈*、黄*(信阳三**有限公司)四至:东至国有林场土地,西至邓赵公路、南至国有林场土地、北至信阜公路。2009年12月3日。

以上用以证明该地块系四人联合购买。

被告陈某某、沈*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商银行个对公汇款凭证两张,汇款人陶*、沈*收款人淮滨县财政局国库股。日期2008年9月2日、2008年6月3日。

2、淮滨县财政局国库股收款单一份,日期2008年11月7日。

3、固始县公证处(2013)固证民字第4438号公证书一份,对沈*的调查笔录。

以上用以证明该地款系沈*、陈某某夫妇方出资购买。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08年6月25日,原告黄*与黄*某、沈*、陈某某四人签订了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竞买位于信阜公路以南,邓赵公路以东此块土地。协议约定,邓赵公路向*该地块最东边东西长7米,南北宽12米为黄*购买,紧邻西长7米、宽12米为黄*某购买,再紧邻向西长10.5米,宽12米为陈某某购买,其余为沈*购买。2008年6月30日,从沈*帐户汇入淮**政局国库股竞买土地保证金800000元,2008年9月2日,从陶*(沈*、陈某某女婿)帐户汇入淮**政局国库股1000000元,2008年11月7日,淮**政局国库出具收款单1488979元。2009年2月20日,四人获取该地块出让宗地界地图。2009年4月13日,四人获取该地块规划建设用地平面图。2009年9月25日,四人获取淮滨县建设局地字第41152720090009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12月3日四人获取淮滨县国土局(2009)淮国土建字第035号建设用地批准书。2013年,被告陈某某、沈*在开工建设过程中,超越了原、被告所约定的界限。庭后经本院调解,被告沈*表示愿意给原告黄*两间地皮,然就具体细节未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联合竞买土地协议书,购买信阜公路以南,邓赵公路以东土地6135.01m2,系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合法取得该宗地块。被告陈某某,沈*在未经原告黄*同意的情况下,超载双方约定的界限建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沈*对原告黄*停止侵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淮民初字第1117号
  •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某某,男。

  • 原告黄*,女(被告沈*弟媳)。

  • 委托代理人余军,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某某,男。

  • 被告沈*,女。

  •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系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代钟

  • 审判员丁胜明

  • 人民陪审员赵辉

  • 书记员孙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