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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行辉诉被告陈**、韩*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陈**、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任**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廖**、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行辉诉称,2012年11月21日,原告与台头**委会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台头乡韩营村小老校舍房屋16间,800平方米院子租赁作加工使用。协议签订之后,二被告无理阻挠原告进入租赁场所生产经营,使原告的生产设备不能运入租赁场所。更为甚者,二被告将原告租赁场所内院墙扒开,在院子内建一处钢构房,在院内种菜,并霸占两间房屋。原告多次托人与二被告协商,但二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韩*辩称,1、原告没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没有任何加工经营资质,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与台头**委会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因此,所签协议是无效的。3、答辩人不存在无理阻挠原告进入租赁场所生产经营的侵权行为。原告租赁韩营村小老校舍至今,并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行为,村小老校舍有独立的大门,答辩人不可能把住大门不让其运入生产设备,原告诉称答辩人有侵权行为没有事实依据。4、原告称答辩人将其租赁场所院墙扒开也不是事实。原告租赁韩营村小校舍和院子,与答辩人所在菜园不是一个范围,答辩人所在菜园与老校舍中间有一道围墙,不属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范围,菜园是学校老师们十多年就一直种菜到现在,不存在租赁给原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答辩人没有扒开原告租赁场所的院子围墙建房、种菜。5、原告所诉答辩人霸占二间房屋也与事实不符,老校舍内两间房屋堆放的是学校的东西和杂物间,答辩人并没有霸占。

原告任**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与韩**委员会签订租房协议,证明租赁韩营村部房(村小老校舍)房屋16间、院子800平方米作为加工使用,租赁期间为5年。2、韩**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陈**在2013年6月份建一间活动板房和种的菜园均在任**租赁的800平方米院子以内。3、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询问韩**、陈**、韩**笔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韩营村小老校舍2010年度租给余**。2012年11月21日租赁给任**。陈**在院内建一间活动板房。

以上证据与被告质证,被告代理人认为对租房协议有异议,协议应是无效协议。没有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是他们私下写的协议。另外约定院子800平方米不确定,没有指明包括菜园。800平方米够与不够,原告与村委会协商处理,不应起诉被告。韩营村证明与协议时间有差异,证明是虚假的。如果菜园在协议内,原告与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治安大队询问笔录,1、陈**与任**不存在发生纠纷。2、活动板房是陈**父亲建的,不是陈**建的。无论是谁建的,被告都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陈**、陈**、陈**、陈**、陈*戊证言各一份。2、三张照片及二被告申请法庭调查老校舍现场测绘。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任**认为,五份证人证言姓陈,与他有亲戚关系。照片上墙才一尺过高。他建房地点房屋属学校院内,应属于我租赁地点。对学校现场测绘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中举证、质证,本院将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2年11月21日,原告任**与台头乡韩营村签订租房协议,将韩营村部旁(韩营村小老校舍)房屋16间、院子800平方米租给任**作加工使用。2013年10月份,任**起诉陈**、韩*侵犯经营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建在承租场所内的钢构房、清除菜地、归还所占两间房屋,将围墙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损失20000元。被告在答辩期内,申请法院调查,经现场实地测绘,老校舍西院与东院菜园地有一低墙体之隔,西校院占地大约896平方米;东院菜园占地大约445平方米,且在原告租赁之前,就是老师们菜园地并使用到今。2013年6月份,被告在菜园地内建一简易钢构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与韩**委员会签订租赁协议,所指村小老校舍四至边界不清、约定不明。原告任**诉被告陈**、韩*侵权,陈**、韩*不是适格的被告。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淮民初字第1152号
  •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任**,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男,汉族。

  • 被告韩*,女,汉族。系陈**之妻。

  •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丁胜明

  • 审判员任远庆

  • 审判员张明光

  • 书记员赵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