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限公司诉被告长江**集团、武汉武**限公司著作权(涉及第0165、0200、0238、0241号作品)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薛辙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瑜,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