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汉市分公司信息网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北**汉市分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07年0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限公司因与被告**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东中**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建清,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电信大楼。
负责人林**,职务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艺虹
审判员何震
审判员许继学
书记员李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