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厦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云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盛世路248号14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李笑,系被告公司行政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平平
代理审判员张少波
代理审判员马光祥
书记员赵银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