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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96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厦六层6304室。

  •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 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云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湖**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盛世路248号14栋902室。

  • 法定代表人周**。

  • 委托代理人李笑,系被告公司行政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平平

  • 代理审判员张少波

  • 代理审判员马光祥

  • 书记员赵银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