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芝诉被告梁**、许**、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芝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颜**,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许**,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龙**,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昌岩,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系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文
人民陪审员向绪平
人民陪审员王志双
代理书记员丁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