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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芝诉被告梁**、许**、龙**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芝诉被告梁**、许**、龙**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芝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810号
  •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颜**,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王洪磊,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梁**,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

  • 被告许**,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

  • 被告龙**,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

  •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昌岩,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系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谢文

  • 人民陪审员向绪平

  • 人民陪审员王志双

  • 代理书记员丁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