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李*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舒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舒*,女,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代理人曾喜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仇江涛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丁伟
代理书记员钟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