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杨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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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xx,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禹莉
审判员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腾久元
书记员熊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