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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定成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谢定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是虚假鉴定,其错误的鉴定结果导致其利益受损害。请求法院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答辩称:申请人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从本案情况来看,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接受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涉案事项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检材中原告谢定成签名系其本人所写、检材《收支簿》“振业城四五期土方、谢定成”一页中最后一行字迹系同时书写形成。据此,罗湖区人民法院采信该报告对案件做出裁判。从深圳**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69号案件判决书的记载内容来看,深圳**民法院二审过程中,西南政**定中心重新对涉案事项进行鉴定后,亦做出了《收支薄》“振业城四五期土方,谢定成”字迹页中的最末一行“谢定成”署名字迹与供检的谢定成签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谢定成声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错误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受委托作出鉴定结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并未实施侵害谢定成权益的行为,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再审申请人谢定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谢定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定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00号
  •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法定代表人:徐代化,所长。

  • 委托代理人:周小兵,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胤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学辉

  • 审判员孙桂宏

  • 代理审判员赵盛和

  • 书记员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