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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孙**、胡**与江门市**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林**、孙**、胡**(以下简称陈**等4人)因与被申请人江**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馨家园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等4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业主征询意见表的真实性、召开业主大会程序的合法性,也未查明小区公共设施改变规划应经过何种法定程序,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和遗漏。小区网球场系公共设施,并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能改变用途。二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应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审理本案。此外,二审法院遗漏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审理本案。故陈**等4人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小区网球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小区网球场改为篮球场,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涉案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组成业主委员会,温馨家园公司作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网球场增设篮球架、将其改为篮球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温**公司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小区业主征询意见,并经小区所在居委会统计,对于网球场增设篮球架设备的表决结果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同意率为79.77%,按户数计算同意率为79.36%。陈**等4人虽对表决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二审法院对表决结果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该表决结果反映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对温**公司改变网球场用途的追认。陈**等4人请求温**公司恢复原状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陈**等4人若认为全体业主表决意见侵害其合法权利的,可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另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陈**等4人请求温馨家园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已受到严重精神损害以及损失与温馨家园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二审判决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至于法律适用问题。如上所述,涉案网球场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二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陈**等4人主张二审法院遗漏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法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但由于涉案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及组成业主委员会,且温馨家园公司已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征询了意见,是否适用该法条均不影响二审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2015)5号)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陈**等4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陈**等4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林**、孙**、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182号
  •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

  • 上列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更裕,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列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社芬,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门市**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杜阮镇灏景园芳草苑16栋地下。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旺

  • 代理审判员杨洪

  • 代理审判员李安

  • 书记员袁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