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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广州中**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谭**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75元、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为112元,由上诉人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777号
  • 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 委托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厂医院。

  •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院长。

  • 委托代理人:周继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曾芳芳,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第三人:广州中**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韩**,职务: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罗晓,男,该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群

  • 审判员苏韵怡

  • 审判员杨玉芬

  • 书记员黄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