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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4)穗番法立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起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发出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中记载的拘留时间有误,在客观上都给上诉人造成了伤害,是民事上的一种侵权行为。本诉并非针对其行政行为的对与错,故不属行政法律关系。就算是行政拘留行政行为正确,但在上诉人家属的通知书上多写了5天的拘留时间,且不及时更正,从而给上诉人及家属担惊受怕已既成事实。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因被起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发出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中记载的拘留时间有误,从而造成上诉人精神损害,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本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被起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住所地属于番**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被起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给上诉人造成精神恐慌赔偿人民币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主张被起诉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向其家属发出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中记载的拘留时间有误,上多写了5天的拘留时间,从而造成其精神损害,并且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双方之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557号
  • 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逸思

  • 审判员谢国雄

  • 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 书记员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