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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育晚与叶**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诉被告叶**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育晚诉称:原告与被告的父亲于2007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父亲单位分配的住所里,被告父亲年纪较大,体弱多病,原告一直悉心照顾,双方感情良好。2009年4月初,被告和其姐姐上门,逼父亲和原告离婚,其父不从,被告便打烂一个房门,还辱骂原告是鸡婆,骂她父亲说以前不照顾其生母,现却养一个鸡婆。此后,被告多次上门或电话联系其父,要求双方离婚,其父坚决不同意,被告就骂如不离婚则父亲病死被告都不会去看他,因此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9日4个月期间,被告父亲共住院3次,被告从没有过来看望。2013年11月6日中午,被告来到原告夫妇的住所,再次辱骂原告及要求双方离婚,辱骂期间,被告将其父的一盆洗脸水浇到原告头上,砸烂两个电饭煲,毁掉原告刚做好的午饭和菜,原告报警,警察过来后做了记录并拍照。此事造成了原告财产损失500元,被淋水后患重感冒,医疗费花去500元,原告夫妇精神上也受到很大伤害,被告父亲跟原告说他女儿这样闹下去他宁愿去死。2014年1月9日晚上8点半,被告的父亲不慎跌倒,原告送其住院治疗,每天往返送饭照看。1月11日晚上6点,被告带了3个人突然把父亲从医院拉回来,说原告没照顾好她父亲,然后对原告夫妇的住所再次实施打砸抢,将被告父亲的退休金存折和私人物品拿走,并威胁原告说“打开抽屉,不然就打死你”,原告被迫打开抽屉,被告抢走抽屉里原告给被告父亲看病垫付的2000元收据及500元护工费收据、原告2013年11月6日重感冒的500元医疗费票据、以及原告女儿给原告带孙女准备的学费和生活费共4000元现金。因被告父亲每月有约4000元退休金,用于跟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被告拿走被告父亲存折后导致原告的生活至今毫无着落。打烂家具及损失如下:打烂床铺价值700元;撕烂一个被子价值300元;撕烂原告床头3件冬衣价值200元;打烂玻璃饭桌价值900元,砸烂冰箱导致里面准备的春节的菜全部变质,修理冰箱花费300元,损失菜肴300元;打烂原告的眼镜价值600元;将消毒柜砸到地上,打烂里面的碗碟价值200元,维修消毒柜花费350元;打烂原告孙女的读书桌,价值500元及砸烂一个玻璃柜及里面物品,价值1000元;砸烂2个电饭煲后原告再购买两个电饭煲分别花费128元和198元;再次打烂门,原告为安全起见,后来装了一道防盗门,价值2100元;打烂家具损失共计7776元。其中一个是被告姐姐的女儿六*,六*在被告的怂恿下殴打原告,将原告的脸打肿,导致原告现在一讲话就喘不过气来,去医院陆续看病花费2017.74元。当晚原告家里一片狼藉,床被打烂无法睡觉,原告后去天**酒店住了5晚,共花费900元。本次打砸原告再次报警,警察有记录此事并拍照。被告此次打砸后将其父带走,断绝其父与原告的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月17日原告申请鳌鱼岗社区司法所调解室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4年1月26日,被告强迫其85岁高龄且行动不便的父亲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许离婚。2014年7月26日,被告又来到原告住所,搬走家电并再次打砸,详情如下:搬走一台电视机,两台洗衣机,价值4000元,把洗衣机里的原告和其孙女的衣服扔进垃圾桶,导致原告损失4套衣服,价值320元;砸烂空调,花费修理费500元;砸烂两个箱子价值120元;丢掉原告家里的水果和菜,价值50元;打烂碗柜,价值30元;打烂原告的假牙,价值2000元;本次损失共计7020元。因家居环境被破坏,无法入住,原告去天**酒店住了1晚,花费18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财产损失22876元,医疗费损失2517.7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三次报警记录及照片、相关医疗记录发票等材料证实,被告违法干涉原告夫妇合法婚姻,且多次上门打砸抢、并对原告实施辱骂和殴打的行为,给原告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极打的伤害,现因被告恶意拆散原告夫妇的作为,导致原告无法跟老伴正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共8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父亲享有婚姻自主权,任何人无权干涉,被告逼迫父亲与原告离婚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其多次侵犯原告住所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2287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损失2517.74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叶**辩称:一、被告没有逼迫父亲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原来不认识,原告与被告父亲叶*乙结婚前,与前夫有两个亲生子女。被告是在原告与被告父亲婚后六年(2013年)才得知两人已登记结婚的事情。2014年被告父亲亲自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也亲自到庭与原告面对面进行庭审,在法官主持下被告父亲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都聘请了律师,不存在逼迫情况。二、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在原告与被告父亲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已确认没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事实上被告父亲只有一些破旧的经过修补的家具维持日常生活,全部价值只有1000元左右,这些破旧家具都是被告生母在70年代到90年代购置的,还有一些被告购置新电器、新家具后,换下旧的尚可用存放在被告父亲处的,都是被告父亲婚前财产,也不值钱。原告空身到被告父亲家里,且靠被告父亲退休金生活,还要养原告的外孙女,根本没有多余的钱购置新财产,原告主张的财产都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三、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被告只确认2014年1月11日晚上6点多在被告父亲的房子里面与原告发生了争吵,发生争吵是因为被告父亲生病住院原告打电话向被告要钱买菜,但又不肯将被告父亲的医保卡、钥匙和退休金存折交出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发生争吵时被告父亲也在,但只是争吵被告并没有打原告也没有砸东西。此事原、被告均报警,之后在1月17日双方就接受了司法所的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除了这次争吵之外,双方都没有发生过其他的争吵了,也不存在原告诉称“威胁”、“实施打砸抢”的事实。原告在诉状所诉的“殴打原告”是另一人,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四、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原告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反而是原告给被告一家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五、被告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父亲叶*乙于2007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均属于再婚。叶*乙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叶*乙与原告离婚,同时查明原告与叶*乙在2014年1月因被告从叶*乙名下存折取款问题发生纠纷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月11日晚上在原告与叶**的婚后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鳌鱼岗31号1楼,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叶*乙和叶*乙的外孙女均在场,后报警处理。

原告提供医疗记录和医疗费单据证明其主张的医疗费,该证据显示原告在本案主张的医疗费均因高血压和糖尿病产生,费用期间为2014年1月19日至2014年8月18日,共2017.74元。被告认为其没有殴打原告,该证据与其无关。

原告提供照片证明被告先后于2014年1月11日、7月26日打砸原告住所,同时提供维修购物及住宿票据证明其主张的财产损失,票据金额共4656元(包括2014年1月21、27日购买的两个电饭煲共326元,无桌椅维修费用)。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损毁家具属于原告个人财产且与被告行为有关,同时质疑原告当时提出“无钱开饭”为什么还有这么多钱购买家具及住宾馆。

经原告申请,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兴华派出所调取2014年1月11日报警相关资料,包括原、被告的询问笔录及调解笔录。原告在询问笔录中称2014年1月11日18时30分许,其丈夫叶*乙和叶*乙的外孙女及被告到其住处找她,要求原告拿抽屉钥匙,原告说了声这么急干吗,叶*乙的外孙女就冲上来打原告,将其右面部打肿及腰部打痛,同时确认只有叶*乙的外孙女“六妹”打了原告,并称当天被告逼其交出叶*乙住院的两张费用单和之前叶*乙交给其保管的4000元。被告在询问笔录中称原告与其父亲叶*乙结婚后对其父亲态度比较差,照顾得不好,2013年12月10日其父亲出院后发现存折的钱被取走23500元,只剩6元多,被告父亲询问原告钱的去向,原告称用于家用和被告父亲住院,但无票据;2014年1月11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让被告及丈夫回去,要被告还原告为被告父亲垫付的2000多元住院费,当晚被告和父亲及其姐姐的女儿阿*到原告住处了解情况,发现被告父亲抽屉钥匙不见了,便要求原告拿出抽屉钥匙,原告当时不拿,被告及阿*就发脾气踢了电饭煲及一些桌子凳子,原告才拿出抽屉钥匙,打开抽屉发现被告父亲放在抽屉的4000元不见了,并从抽屉里发现其父亲的病历及住院帐单,被告等人才知道其父亲12月住院的费用数额;后原告从其房间拿出4000元给被告父亲,被告父亲将该4000元及存在交给被告,要被告打理父亲的生活及住院;被告在笔录中称当晚没有殴打原告,只是踢了电饭煲和桌子凳子,这些物品都是其父亲的,不是原告的物品。调解笔录显示2014年1月17日原、被告就2014年1月11日事件到兴华**委员会进行调解,原告在该次调解中未提及被告殴打原告或教唆叶*乙外孙女打原告的事情,调解结果建议双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原告将23500元的使用情况列好明细;2.被告将打烂的家具修复;3.居委会去问清叶*乙是否要求离婚;4.在目前没有钱的情况下,叶*乙的医疗费由被告等子女负责垫付。

本院将上述证据交原、被告质证。原告称当时其被打伤头晕脑胀,故对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不予认可;而被告的询问笔录反映其逼迫原告拿走原告4000元现金和2500元的医疗费发票,同时承认打砸了电饭煲和桌子凳子等物品,调解笔录也要求被告予以修复。被告坚持其没有打原告,认为原告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只有叶*乙的外孙女打了原告,而当时警察已向原告送达法医鉴定委托书,原告在本案并没有提交相关的伤情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过错为构成要件。从本院查明情况看,2014年1月11日晚上原、被告确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后报警处理,但无论是原告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还是在调解委员会做的调解笔录,原告均未提及被告殴打原告或被告教唆“六妹”殴打原告的事情,而除了该次争吵外,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其他争吵事件均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故原告在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曾打伤原告,原告提供的医疗费证据也无法显示与本次受伤有关,金额也与其主张的不一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从被告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及调解笔录内容看,可以认定2014年1月11日被告确实损坏了电饭煲和桌椅等物品,该物品属于原告与叶*乙婚后住处的生活用品,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应以本院核定为准。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共22876元,但只提供了4000多元的票据,且其中大部分无法认定与被告2014年1月11日的行为有关,而原告在询问笔录中也称其交给被告的4000元是叶*乙之前交给其保管的,事发时叶*乙也在场,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原告的财产损失。因此,结合具体案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重新购买电饭煲的费用326元。

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从本院查明情况看,原告主张的多次争吵均因家庭琐事所导致,2014年1月11日事件也因原告未能及时说明从被告父亲叶*乙名下存折取款的去向而导致,可见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且就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对原告与叶*乙的婚姻有进行干涉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兰育晚326元;

二、驳回原告兰育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兰**负担2350元,被告叶**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04号
  •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兰育晚,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 委托代理人:黄小红,系广州市天河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叶**,住广州市天河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小曼

  • 人民陪审员游丽

  • 人民陪审员曾霓芳

  • 书记员叶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