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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与广东福**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福**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公司)诉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信息公司)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李**,被告世纪龙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对《美丽新娘妆》影视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行使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可以将其授权他人行使。但是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21cn网站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法传播上述影视作品。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北京**公证处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对被告网站未经授权,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原告的该影视作品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对上述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该影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3、被告承担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世纪龙信息公司辩称,1、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诉争音像制品的著作权。2、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侵权的时间段和持续性,原告的损失是很轻微的。3、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主观过错。4、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并没有提交其经济损失的依据,判决书中涉及的电影作品不属于本案的同类作品,不具有参考价值;即使是同类作品,在制作模式、市场收益、影响力等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别。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美丽新娘妆》VCD的外包装盒记载有主讲示范:谭**,版号:ISRCCN-A39-04-0046-0/V.Z,北京**版中心出版发行,广东福**限公司经销,版权所有:广东福**限公司等信息,其碟面上亦记载有上述版权信息,其激光识别码为ifpiH111。经当庭播放,该VCD片头字样显示“广东福**限公司”,片尾通过声音方式体现是“广东福**限公司的百科全书系列”。

2006年2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向北京**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公证处出具了(2006)京东证内字第65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被告世纪龙信息公司经营的21cn网站的宽频影院(网址:http://v.21cn.com/)中,以已付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可以在线观看影片《美丽新娘妆》的全部内容。经当庭播放,被告认为其网站提供的该节目与原告的《美丽新娘妆》VCD两者内容一致。

另查明,原告为该次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与其他四案共同支付)等开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美丽新娘妆》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美丽新娘妆》VCD的外包装和碟面均标注了版权人是原告,该VCD现场播放的片头片尾的信息也对此作了进一步佐证,足以证实原告系涉案作品《美丽新娘妆》的著作权人,其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著作权,但不能提供任何反证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所述不予采纳。

被告世纪龙信息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将《美丽新娘妆》上载至其21cn网站,供公众通过互联网在线观看,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应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鉴于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种类、被告行为的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之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判处被告应当赔付的稿酬损失和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21cn网站上网络传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美丽新娘妆》的行为。

二、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福**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21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福**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天法知民初字第37号
  •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东福**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288号恒福阁3座17楼C。

  • 法定代表人:王**,该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细萍,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广州碧桂园福苑九座401房。

  • 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天河北路906号高科大厦2007房。

  • 法定代表人:梁*,该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肖欣,被告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林伯青,被告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国生

  • 代理审判员朱文彬

  • 代理审判员王敏

  • 书记员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