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捷**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般龙贸易(上**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般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