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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与湖南梦**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作为受侵权一方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因此深圳**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330号
  • 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梦**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产业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姜**,董事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 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涂超群

  • 审判员黄新

  •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