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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79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84、1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以上诉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起诉讼,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应当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且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被上诉人在网络上点击同意的《淘宝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认定无效,适用法律正确,但对本案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网络协议管辖有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91号
  • 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欢飞

  • 审判员林君良

  • 审判员李祥

  • 书记员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