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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曾**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深圳市罗湖区,应认定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08号
  • 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

  •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 原审被告:吴**。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欢飞

  • 审判员林君良

  • 审判员李祥

  •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