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深圳**有限公司与绵阳国虹**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国虹**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48号
  • 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国虹**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万明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夏静

  • 审判员林君良

  • 审判员李祥

  •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