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国虹**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深圳**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国虹**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明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静
审判员林君良
审判员李祥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