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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与某(北京**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深圳市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由代理审判员黄**与人民陪审员叶**、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根据某公司2008年6月9日出具给原告的《授权确认书》,原告是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某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册中使用了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0张,分别为:1、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2,内容是传送带;2、DigitalVision,编号是DV436053,内容是男人;3、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3,内容是商务;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16,内容是推车;5、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DV168009A,内容是人物;6、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55,内容是飞机;7、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29859,内容是男人;8、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18405,内容是办公桌;9、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65,内容是人物;10、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87,内容是路。原告经核查销售纪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某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为保障某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各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为某图像有限公司和某某(北京**有限公司。2008年8月12日,北京**证处对美国某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是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某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共列明“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46个条目。被告深**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无线通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等。第三人深圳市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与设计等。

原告提交了一本宣传册《RFID当代通信》及宣传页《当代通信物流仓储配送管理系统》,以证明被告侵权。上述宣传册及宣传页中有被告公司介绍、公司荣誉、主营业务、产品性能、功能、公司地址、网址及电话等信息。经比对,上述宣传册及宣传页中有10张图片与www.xx.cn网站上展示的10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其分别为:1、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2,内容是传送带;2、DigitalVision,编号是DV436053,内容是男人;3、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3,内容是商务;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16,内容是推车;5、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DV168009A,内容是人物;6、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55,内容是飞机;7、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29859,内容是男人;8、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18405,内容是办公桌;9、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65,内容是人物;10、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87,内容是路。上述宣传册及宣传页系原告员工于2009年6月24日在深**中心举办的2009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智能卡和RFID技术展示暨采购洽谈会上从被告处取得。

庭前证据交换时,被告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第三人深圳市**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付款申请书、收款收据等,以证明涉案宣传册及宣传页系由第三人制作。根据该《合同书》,被告深**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限公司约定深圳市**限公司提供“公司宣传画册、宣传单页的印刷服务”;《合同书》未有涉案图片的相关约定。

另查,域名xx.cn由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根据原告提交的(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显示,进入www.xx.com网站,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直接链接www.xx.cn网站。

以上事实,有(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光碟、《RFID当代通信》、《当代通信物流仓储配送管理系统》、《合同书》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经公证的某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某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xx.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stockbyte、DigitalVision)包含在某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某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原告在某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

关于本案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从被告与第三人的《合同书》来看,仅仅约定了第三人提供“公司宣传画册、宣传单页的印刷服务”,并未有涉案图片的相关约定,因此,本院认定系被告深**有限公司在涉案宣传册及宣传页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在其《RFID当代通信》、《当代通信物流仓储配送管理系统》中使用了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某公司或原告许可在其宣传册及宣传页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图册中的涉案图片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案每张图片为人民币5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10案10张图片,其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50000元。被告深**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xx.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具体如下:1、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2,内容是传送带;2、DigitalVision,编号是DV436053,内容是男人;3、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3,内容是商务;4、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516,内容是推车;5、品牌是stockbyte,编号为DV168009A,内容是人物;6、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55,内容是飞机;7、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29859,内容是男人;8、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18405,内容是办公桌;9、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65,内容是人物;10、品牌是Photodisc,编号为AA030187,内容是路),并删除《RFID当代通信》、《当代通信物流仓储配送管理系统》中的侵权图片;

二、被告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5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250元,均由被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55号
  •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梁*。

  • 委托代理人王某宁,男,满族。

  • 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深**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元。

  •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男,汉族。

  • 第三人深圳市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娟敏

  • 人民陪审员王希乔

  • 人民陪审员叶国璜

  • 书记员叶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