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工程总公司、河南大**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工程总公司、河南大**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3849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
被执行人河南大**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
审判人员
执行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