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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工程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工程总公司、河南大**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工程总公司、河南大**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93849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宝法执字第920-2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户籍住址江苏省仪征市。

  • 被执行人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杨**。

  •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刘**。

  • 被执行人河南大**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杨**。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李柳

  • 书记员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