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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骏业塑胶(深**限公司、深圳市**务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简称万**司)与被告骏业塑胶(深**限公司(简称骏业公司)、深圳市**务公司(简称福田保安公司)、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马**、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田保安公司、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了一份《万*汇商务公寓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公司选聘原告为万*汇商务公寓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万*汇商务公寓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由原告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合同为万*汇商务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10月9日,被**公司指示被告福田保安公司的保安大队长即被告徐*带领100余人突然侵入原告在万*汇商务公寓的管理处的办公室和各保安岗亭,将原告的工作人员和保安员强行从工作岗位驱逐到大厦门口广场上,并毁坏了原告办公室的文件柜、抽屉门锁,抢走物业管理资料,拆卸电脑取走硬盘,抢走停车场岗亭的财物,破坏停车场的电脑系统。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已对被告徐*等人以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刑事拘留。原告认为,被告徐*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扰乱了万*汇商务公寓的管理秩序,不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恢复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福田保安公司是被告徐*的服务单位,对被告徐*的上述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徐*是受被**公司的指使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被**公司应当与被告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在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主要市级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万元;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商誉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骏**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骏**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田保安公司、徐**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骏**司系位于深圳市宝安56区西乡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万*汇商务公寓的开发商,该公寓共有16层,其中1-3层为商业裙楼、4-16层为业主商务公寓。2008年9月18日,被告骏**司与原告了签订了一份《万*汇商务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骏**司选聘原告对万*汇商务公寓提供前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内,如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

上述合同期限届满时,万骏汇商务公寓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原告按原合同继续对该物业进行管理。2013年10月9日9时20分许,被告徐*持盖有被告骏**司公章的《终止万骏汇商务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关系通知函》,召集80余人驱赶原告的在岗人员、撬开原告的抽屉,拿走物业管理资料、拆取电脑硬盘……欲强行进驻接管该物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随即赶到现场,并对被告徐*等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刑事拘留。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被告徐*等人拿走的文件夹、电脑硬盘、放行条、收据、税务发票、电费记录、住户清单、消防安全资料进行扣押并退回给了原告。原告委托深圳天**限公司对被告徐*等人损坏的设备进行了重新调试、更换、维修,花费了5万元,并提供了相关发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万骏汇商务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关系通知函、照片、设备维修费用发票、关于龙腾社区万骏汇大厦物业管理纠纷的情况汇报、视频、报警回执、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深律纪字(2013)173号深**师协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公司签订的《万骏汇商务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该合同约定的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但因该公寓的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故原告按原合同继续对涉案物业进行管理,依法有效。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被告徐*召集80余人强行将原告的工作人员赶出管理处办公室、停车场岗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管理权,公安机关已对被告徐*的上述违法行为采取了刑事拘留。原告诉请被告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福田保安公司系被告徐*的从业单位,亦无证据显示被告徐*的上述违法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福田保安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不予采纳。被告骏**司对《终止万骏汇商务公寓物业管理服务关系通知函》上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知函上要求原告退出万骏汇商务公寓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内容,与被告徐*的上述违法行为相互吻合,且被告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亦陈述其行为受被告骏**司委托要其强行对涉案物业进行接管,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骏**司对被告徐*的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被告徐*召集80余人驱赶原告的在岗人员、撬开原告的抽屉、拿走物业管理资料、拆取电脑硬盘……欲强行进驻接管该物业,引起了周围群众的围观,对此,侵权人应在侵权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万元的财产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已造成其商誉损失,诉请商誉损失20万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骏业塑胶(深**限公司、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物业的公告栏内张贴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致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二、被告骏业塑胶(深**限公司、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骏**司、徐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负担2300元,被告骏**司、徐*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3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翁**,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周玲英,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晓燕,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骏业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翁焕贵,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曾超等,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涂甜甜。

  • 被告深圳市**务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

  • 被告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