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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1407.6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已和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应赔偿1.6万给原告,当日已支付6000元,次月又支付了8000元给原告,现在只差2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跟随被告从事木工家装工作,6月5日,原告不慎将2根手指锯断,后送医院抢救,住院12天,共花费约1.8万元。当日就后续治疗及赔偿问题被告出具欠条一张,除当日给付6000元和承担住院费外,被告还欠原告1万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称,当日与被告达成协议是出于某,且与被告是老乡关系,故曲意求和,现被告仍欠其1万元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1407.67元。

被告称已另行支付8000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称并未收到该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实当日与被告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被迫所为,本院也未发现内里有何不公平现象,根据契约应信守之原则,本院认为,应维护双方协议的严肃性与目的性,现原告欲毁约,属不诚信行为,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应按协议内容支付原告赔偿款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程*赔偿款10000元。

本案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13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程*。

  • 被告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庆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