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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佛山**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烟台百**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64269.3)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7年2月7日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烟台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7.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7号
  • 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裴华军。

  • 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

  • 投资人李**。

  • 被告李**。

  • 被告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温万民

  •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 书记员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