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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区远沃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区远沃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92355.5)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为158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43号
  • 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陈广永。

  • 委托代理人廖祥驹。

  • 被告区远沃,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远涛家具厂业主,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

  • 委托代理人叶青,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温万民

  •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 书记员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