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区远沃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92355.5)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为158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陈广永。
委托代理人廖祥驹。
被告区远沃,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远涛家具厂业主,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叶青,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书记员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