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与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太与被执行人罗**侵权纠纷一案,柳**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柳**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家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0144.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张家太发现执行人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柳城执字第425号
  •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男,1989年6月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长安镇

  • 被执行人罗**。男,1982年3月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平山镇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侯建宁

  • 审判员龙庆科

  • 审判员张石旺

  • 书记员覃明朗